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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是由于意外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受到污染,是公民财产

环境污染事故是由于意外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受到污染,是公民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在我国根据污染的程度被分成了相应的等级,今天,就来给您讲解一下环境污染事故分级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二、环境污染事故分级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 第17号
  
  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污染程度的高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一般环境事件。不同的等级处理方式和紧急程度也不同,环境污染事故分级管理办法这样的分级方式更有利于政府和环境部门合理调度资源,尽最大可能减少人民的损失。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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