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疗纠纷律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一、长沙医疗纠纷律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1、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近年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2、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各类型医疗纠纷及事故,几乎都能从责任方面找到教训.如工作不认真,制度不落实,说话随便、不讲技巧等.因此,我觉得要做好防范医疗纠纷工作,就必须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意识.
3、谁也不愿意看到医疗纠纷的发生,因为医患双方的意愿都是一致的.作为医生,跟患者患儿一定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医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患者首先要信任并遵守医生的嘱托,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检查,同时了解一些疾病常识.而“医者父母心”,医生也要以一种和善、耐心的态度对待焦急的患者,建议作相关检查和治疗时,要向家属交待清楚.这样才能从主观上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尽快康复.
二、医疗纠纷误区
1、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2、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3、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根据我们的介绍,您应该对长沙医疗纠纷律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应该有了一个基本初步的了解了吧。医疗问题一定要弄清楚责任方是在哪一方,然后进行进一步的调节,让患者和医院双方的伤害减小到最小,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者的利益,以此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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