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那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呢?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怎么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请看以下内容吧。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二、怎么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1、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2、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告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所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达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而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可并处没收财产。
而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如果无法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其实很容易出现定错罪的情况。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国有性质的单位的财物同样可以从事劳务的人员利用从事劳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单位财物的,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用可以全报吗
在中国当代社会,对于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而受伤的行为叫工伤,工伤在进行医院的认定后且提供有效证据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医疗赔偿,那么工伤......
·和神经病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样办理?
和神经病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样办理? 一、和神经病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样办理 还是应该平均分割,特殊情况在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均属于一方......
·什么情况下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什么情况下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在我国,不管是收养弃婴还是孤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样才能成立有效的收养关系。实践中,一些情况......
·在农村办土地使用证还需要邻居签字吗?
在农村办土地使用证还需要邻居签字吗?在日常生活中,农村的宅基地的使用者都会去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定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
·南京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经买卖、转让及赠与等引发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尽快的到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而产权证书的内容没......
·在我国关于寻衅滋事能和解吗
在我国关于寻衅滋事能和解吗在大多数的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当中可能都会有其他过往的无辜行人受伤,涉嫌组织并且参与寻衅滋事的当事人也有可能在实施完......
·租房合同只签字生效吗?
租房合同只签字生效吗?一、租房合同只签字生效吗?租房合同只签字没盖章,一般有法律效力了。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 ......
·确定移送管辖的标准是什么?
确定移送管辖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苏州注册商标无效由谁来进行宣告?
一、苏州注册商标无效由谁来进行宣告?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持卡人信用卡欠款8万判多少年?
持卡人信用卡欠款8万判多少年?持卡人信用卡欠款8万量刑的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