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婚姻无效撤销是否一样

在我国,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属于无效婚姻的话,法院是会对婚姻关系宣告无效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某些特定情景下结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自己的婚姻进行撤销,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所以说婚姻无效撤销,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属于两个概念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婚姻无效撤销是否一样?
  一、在我国婚姻无效撤销是否一样?
  无效的婚姻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婚姻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无效婚姻的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我们在这里要说的是,对于您提出来的婚姻无效撤销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因为首先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概念,如果婚姻无效的话,法院会判决婚姻关系宣告无效,撤销婚姻,需要当事人在一年之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撤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中国新刑法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判几年?
      中国新刑法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判几年?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


·司法鉴定轻伤下一步是什么?
      司法鉴定不仅可以用来查明犯罪事实事实,也可以用来推进司法程序。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就会遇到这样的现象。我们处理一件案子的时候,......


·遗嘱继承人范围有多大
      遗嘱继承人范围有多大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夫妻在什么情况自动离婚
      在什么情况自动离婚在我国没有自动离婚一说。如果双方想离婚,必须按照程序,选择诉讼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交强险有责任时的赔偿多少钱?
      交强险有责任时的赔偿多少钱?交强险是每个车主必须购买的车险,是国家强制性险种。交强险能够为在行车中对车主提供保障。一旦发生意外或者交通事故......


·误工时间该怎样认定
      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同时,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受的伤害,我们可以索要误工费。那么,在实践中,对于误工时间该怎样认定呢?此外......


·涉嫌贩毒可以被保释出来吗?
      涉嫌贩毒可以被保释出来吗?对于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其是否可以被保释出来呢?也就是说能不能对涉嫌贩毒的人取保候审。关......


·车祸划分责任证明怎么写?
      车祸划分责任证明怎么写?一、车祸划分责任证明怎么写?车祸划分责任证明甲方: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姓名,性......


·现阶段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
      现阶段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相关的劳动合同中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善,但是这同时出现了很多劳务派遣的问题,不法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非......


·自首要符合什么条件 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自首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通常所说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需要满足以下两个......


·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