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抵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什么是债务人抗辩权
由于债务人债权让与并未改变债权的同一性,债权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随同一并转移。故债务人对于债权之让与,虽不得拒绝。但不得因让与而受不利益,从而不因让与而失去其抗辩权。债务人仍保有“在让与时对原债权人设定的一切抗辩”。各国民法典大多规定债务人于受通知时所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皆得以对抗受让人。细分债务人之抗辩权,可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让与时设定的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以据此对抗新债权人。在让与时即已设定的抗辩包括在此时即已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如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产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务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原合同违反法律无效,因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债务人这些抗辩事实,通常并不要求在债权让与时已经发生,只要债权让与时在债权关系的内容中该抗辩的法律原因已经发生,或者说只要抗辩事由发生的基础在通知时存在,即为已足。即使在让与通知到达后发生的情况也构成对新债权人的抗辩。如消灭时效的抗辩,即使时效期间届满发生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时效届满的抗辩。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在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时,就可以对受让人主张。但在外国法律中,对此抗辩权利有一个限制的例外。其条款规定,“债务人已制作债务证书的,在出示该证书始得让与债权时,债务人不得对新债权人主张债的关系的缔结或者债的关系的承认是虚假的,或者主张与原债权人有不得让与的债权的约定,但新债权人明知或者可知债权让与事实的除外。”
(二)债务人由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
由于我国立法上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故作为债权让与基础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响债权让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合同无效,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
(三)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前债务人的抗辩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于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前,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1、债权人让与债权后本应不再享有让与债权,但债务人在不知让与期间,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债权人为给付,并与其“实施关于债权的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清偿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偿,也可以单方主张抵消。如《法国民法典》第1691条规定,“债务人在让与人或受让人向其通知转让之前,已向让与人清偿债务,其所负义务即告有效解除。”2、如某国法律规定的,在债务人知悉让与之前,债务人如被原债权人起诉,而在债务人于起诉时已经知悉让与的情形,其可以通过这种让与进行辩护,使诉讼归于消灭。则判决亦对新债权人发生效力。3、对在债务人知悉让与前所为的给付,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对新债权人主张已经向原债权人已经给付的抗辩,也可以因为这种给付非为所负担的给付,可向原债权人主张请求返还自己向原债权人所为的给付。
二、什么是债务人抵销权
债务人不应债权之让与而立于更不利之地位,故应许其以得对让与人为抵销之反对债权,对于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即此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转化为对受让人的权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但债务人主张抵销的,需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主张抵销的债务须于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对让与人已经存在的,至于该债权是否在债权让与前发生,还是在让与后发生,则在所不问。但如果发生在债务人收到让与通知后,则不在抵销范围。其次,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须其债权之清偿期先于让与债权或同时届至,若在清偿期后的,也不在抵销范围。当然,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尚需符合抵销的一般要件。债务人抗辩权有多种类型,已设定好的、由合同产生的、通知到达前的,债务人保有抗辩的权利。债权人和负债人之间需要有合同条款和事实因果证据,负债人可找新债权人抗辩,若不知情也可向原债权人给付。而债务人的抵消权可在接到通知后主张抵销。关于抗辩权抵销权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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