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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近几年,国家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情况都需要由双方签订合同,为了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法律规定了抗辩权的行使,其中就包括了同时履行抗辩权,那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二、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它要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双方都负有债务,同时它还应建立在对方未履行债务的基本上,在这些条件下,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的话,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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