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法总则合作社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作社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民法典合作社是什么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合作社”的规定,《民法典》中只规定了法人的相关知识,下面是《民法典》对法人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合作社企业在世界各国的各个经济部门都发挥着其他企业形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消费者合作社、金融合作社、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资力体力工作者自我创造就业创业机会的员工合作社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合作社等等。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专业为你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工伤没定级单位能辞退员工吗?
      工伤没定级单位能辞退员工吗?在做工伤认定期间,单位无权辞退你。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要求单位给你做工伤认定是对的。现在工伤认定还没有下来,单位就......


·关于虚假招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关于虚假招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


·上海农村户口五险一金比例规定
      随着务工人流往城镇大量涌入,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多数人会涉及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就是您常说的五险一金。那么,上海农村户口五险一金比例和上海城镇......


·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纠纷发生的
      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纠纷发生的频率也比较高,既然纠纷发生了就该想办法解决,那到底该怎样处理房产方面的纠纷呢?如果......


·审查起诉期限审判期限是多久?
      一、审查起诉期限审判期限是多久?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半月,所以如果快的话从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到检察院起一个月内,最多不超过一个半月就到......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


·对方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方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对方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


·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扒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吗?
      扒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吗?一、扒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吗?如果该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如果该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按照......


·侵害财产罪属于自诉案件吗
      侵害财产罪案件的类型很多,如故意损毁财物罪属于典型的公诉案件,如侵占罪则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


·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
      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