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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什么?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接下来在本文为您说明《民法典》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相关内容,请您往下阅读。
  
  一、民法典中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什么?
  
  (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2)显失公平与胁迫、乘人之危不同。
  
  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欠缺经验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了客观上的显失公平。而在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虽然其结果可能也表现为显失公平(并不必然是显失公平),但是胁迫和乘人之危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愿的结果。
  
  二、民法典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综上所述,国家制定规范民事行为,维护主体权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发展。民法典中规定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如果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有显失公平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违反了民法典的,因此遵守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以上是本文对民法典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相关解答,希望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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