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犯了交通肇事罪一般怎么判?

犯了交通肇事罪一般怎么判?《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档刑,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在社会中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等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救护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逃逸的,不适用这一档刑处罚,应适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规定的刑罚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都要基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基础之上。行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可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因本章已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条不再包括上述两种人。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没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像我们国家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违反相关的交通类型的法律规范,当事人负担全部责任或者是负担主要责任。而且交通事故罪一旦构成后续的量刑处罚,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态度和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至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当职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用人单位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根据该受伤职工的工伤程度来判断,劳动法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利益,对工伤的鉴定......


·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
      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形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


·租用方土地承包合同书怎么写
      租用方土地承包合同书怎么写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是进行交易有效的文字......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如何进行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如何进行(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


·怎么对非婚同居财产分割
      男女未婚同居的行为属于违法的,因此我们一般称之为非法同居。而实践中如果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话,则需要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分割,即非婚同居财产......


·缓刑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中的要求,缓刑人在缓刑期间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同时也不能再犯新罪,否则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然后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但要是在缓刑期内发......


·结婚还用拿离婚证吗
      用,如果是再婚的,需要带离婚证。二婚者需要携带离婚证明表明自己的单身状态。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提供离婚证,通过法院判决的需要提供离婚判决......


·拘役判缓要去司法局学习吗?
      拘役判缓要去司法局学习吗?拘役后被判缓刑的,是需要到司法机关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清偿
      一.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


·欠债公司法人变更手续法人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一家企业的经营不仅面临市场的冲击,同时也面对着企业自身的管理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企业的经营进入困难的境地,因此,一旦公司......


·大家都知道的是购买房屋的话
      您都知道的是购买房屋的话,不仅需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而且必须在我国某个区域内具备一定的条件,因为比如说像上海这种大城市,如果要购买房屋的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