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司债券利息摊销的分类有哪些?

公司债券利息摊销的分类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会听到有人说自己买了多少国债等。我们都知道,当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就需要发行国债,向公民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债券的主体除了国家之外还有公司企业,在公司资金紧缺时同样可能发行债券。我们有时会听说公司债券利息摊销,那么,公司债券利息摊销有哪些分类呢?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公司债券利息摊销是什么?
  公司债券利息摊销是指 将债券的名义利息费用调整为实际利息费用的过程。
  二、公司债券利息摊销的分类有哪些?
  公司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式有直线法和实际利息法两种。1、直线法债券折价或债券溢价按还款期限(或计息期数)平均摊入各项利息费用的一种办法。按这种方法摊销的溢价或折价时,每次的摊销数额是一样的。在直线法下,发行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的有关项目计算公司如下:本期票面利息(应付利息)摊销额=面值×计息期的票面利率本期溢价(或折价)摊销额=溢价或折价总额÷计息期数本期利息费用=(本期票面利息-本期溢价摊销额)或(本期票面利息 本期折价摊销额)期末末摊销溢价(或折价)=期初未摊债券账面(或折价)-本期溢价(或折价)摊销额期末应付债券账面价值=(期初应付债券账面价值-本期溢价摊销额)或(期初应付债券账面价值 本期折价摊销额)按直线法摊销债券的公司每次付息期入账的利息费用金额并不十分。在为每期利息费用应与债券账面价值相联系的,账面价值大,利息费用也应多,账面价值小,利息费用也应少。但在直线法下,债券发行公司每期应计利息费用相对于债券的账面价值而言,是与按市场利率(即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不符的。由于每期摊销的债券折价相同,这就形成了实际利率逐渐降低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很合理的。2、实际利息法用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来计算债券每期应计利息费用的方法。在实际利息法下,发行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的有关项目计算公式,除下列两项外,均与直线法相同:本期利息费用=期初应付债券账面价值×实际利率本期溢价(或折价)摊销额=(本期票面利率-本期利息费用)(负数绝对值为折价摊销额)采用实际利息法,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价或折价的分摊而差减少或增加,因此,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费用也随之逐期减少或增加,因此,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费用也随之逐期减少或增加。每期应计利息费用和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费用的差数,即为每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数。按实际利息法摊销公司债券溢折(或折价)时,在逐期增加(或减少)的债券账面价值上乘以固定的利率(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所以,实际利息费用的金额必须逐期增加(或减少),从递增(递减)的利息费用中减去每期支付的固定利息,得出的折价摊销额也逐期递增(递减)。综上所述,公司债券利息摊销就是将债券的名义利息费用,调整为实际利息费用的过程,而公司债券利息摊销的分类总共有两种,包括直线法债券折价和债券溢价以及实际利息法。总的来说,购买公司债券的收益较购买国债来说是比较高的,但是收益往往与风险成正比,所以您购买公司债券的时候一定要留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都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都有哪些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


·根据相关规定借条没写用途合法吗?
      根据相关规定借条没写用途合法吗?一、根据相关规定借条没写用途合法吗?1、借条没写用途一般来说是合法的,钱款的用途可写可不写,不是借条的必备......


·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后债务
      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后债务一、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后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收费吗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收费吗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我们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维权活动,但是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法律上故意伤害罪多久能批捕
      法律上故意伤害罪多久能批捕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四天;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七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代缴社保合法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缴社保是指国家政府单位接受个人或集体的缴纳委托,其中并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保是指国家对于人民的的社会保护措施,其有强制性,人民不能根据自身......


·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是否可行
      一,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是否可行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侵权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一、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1、付款期限:即期信用证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马上付款(一般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该如何做在当今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的社会,如果不幸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应该怎样做才能够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你知道医疗纠......


·对行政不作为的复议期限是什么?
      对行政不作为的复议期限是什么?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