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一)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四)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适用要件(二)时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要件(四)“原有范围”的理解,应考虑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
二、商标侵权中如何使用先用抗辩权
(一)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该要素需结合时间方面进行比对,要求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二)继续不间断使用要求被控方连续不间断的持续使用,如果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新使用则存在间断的问题,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两年后重新使用时仍在商标申请日前则另当别论)。(三)具有一定影响力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1、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只有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使用方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偶尔一次或几次的使用尚无法达到该效果;2、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能反应经销区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其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3、广告宣传及推广方面:包括各种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各种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同时,该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此时如果他人恶意抢注商标,给自己造成了影响和损失的,原商标使用人就可以行使先用抗辩权。该先用抗辩权的行使还表现在侵权行为人是在原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并非恶意,同时用于其他领域,也就不构成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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