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破产清算股东怎么解决债权问题

破产清算股东怎么解决债权问题 一、破产清算股东债权的解决
  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又显然超过注册资本提供的资金,在对外融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股东就通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甚至股东明知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较大,本来股东应提供更多的股权投资,但股东故意规避股权投资,而是向公司提供贷款进行债权投资。这种情况下,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时,股东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公司财产分配,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它债权人利益。实际上,股东通过将原《公司法》所要求的股权投资在新《公司法》下转化为了债权投资,从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责任保护,进而将有限责任的风险完全外部化。
   二、破产清算费用与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债权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持续运营,会通过贷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但本着我国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公司往往要率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劳动保险费用,那么破产清算股东怎么解决自身债权问题呢,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债务时,股东要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采用书面合同的有哪些?
      采用书面合同的有哪些?1、收养合同《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


·监护人证明到哪里开?
      监护人证明到哪里开?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需要带法定监护人......


·索贿不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吗?
      一、索贿不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吗?索贿追究行贿人的责任,不管是行贿还是受贿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一、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合同履行地点如何确定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受到语言攻击可以动手打人吗
      不可以打人。打人致轻微伤,应当处于行政拘留和罚款。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经销商抢注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经销商抢注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保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


·强迫卖血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


·一、工伤职工离职后,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职工离职后,享受哪些待遇?工伤职工离职后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的待遇,工伤人员离职时可以得到以下两种补偿:1、一次性工伤医......


·商业险和交强险赔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商业险和交强险赔偿顺序是怎么样的首先,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共同抚养吗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共同抚养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


·究竟怎样办理起诉离婚呢?
      婚姻家庭感情破裂以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离婚,但是有很多时候,会出现一方想要离婚,但是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情况。那么就需要诉诸法庭,通过法律程序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