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其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三,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悬赏报酬给付,在理论上也抹杀了将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法律意义。关于悬赏广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
  因此只要是有能力完成悬赏人要求的,则就可以成为悬赏广告的另一方,在圆满完成了要求之后,就可以向悬赏人主张获得对应的悬赏报酬。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


·医疗纠纷鉴定原告陈述格式是什么?
      医疗纠纷鉴定原告陈述格式是什么我们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话会影响生产质量,影响工作进度,如果医护人员工作中出现错误的话就会导致有人受伤或者死亡......


·合同保密条款的违约金赔付金额是多少
      合同保密条款的违约金赔付金额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


·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
      说到继承人的顺序,那么肯定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时我们除了要知道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外,还要知道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


·如何在法律区分加班和值班
      如何在法律区分加班和值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


·怎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怎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


·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要想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必须经过出售、转让的方式进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公有制的,是属于全民的。而且土地的使用权是......


·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一、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


·分公司能不能代表总公司签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代表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不能代表总公司签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


·离婚了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了夫妻债务怎么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