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行使撤销权
1、欺诈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将欺诈规定为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而《民法典》则将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标准而划分成两类。
2、乘人之危合同。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乘人之危的特点在于:一方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而非主动实施胁迫行为;对方的危难处境并非乘人之危者造成的,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胁迫。
3、重大误解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误解可以是单方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误解导致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内心的真正的效果意思,与合同的目的相悖,也会使误解方遭受较大的损失,因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对撤销权的消灭未作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法律对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然,债权人实际行使撤销权的,也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则的话就无权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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