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有什么特点

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有什么特点
  
  一、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简称代位权,因为民法上的代位权还包括其他代位权,而这里专指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而此前更多的是把债务人的债务人叫做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而债权人代位权就赋予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因此,代位权体现了债权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由当事人特别约定。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因此它与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同。
  
  (4)代位权是通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即只能通过诉讼的请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通过起诉来请求法院保全债权。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理解构成要件时,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即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债务人的意思自由这两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首要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项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而不是经过法院审判后的最终定性。因此,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如赌博债权、买卖婚姻之债,因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而同样道理也适用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上。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实质要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作了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可见,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而仅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否则,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很容易通谋举证证明债务人已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从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此外,如果将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作为具体条件,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损害,就对债权人很不利,因此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就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3项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才能代债务人而行使,否则就会侵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那么债权人也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4项的规定,而第12条又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是对《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部分重申和具体化,是对代位权客体要件的规定。它意味着作为代位权客体的权利,不但仅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而且还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其中需要注意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只能约束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向除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而且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代位权是一种权利,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必须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劳动合同一式一份合法吗有押金?
      一、劳动合同一式一份合法吗有押金?劳动合同上要求收取押金的情况是不合法的,至于需要几份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最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征地拆迁补充协议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补充协议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征地拆迁补充协议合同编号:甲方被拆迁人(全称):乙方拆迁人(全称):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


·法院起诉离婚什么理由?
      法院起诉离婚什么理由其实被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民法典明确列明的,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理由,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诉离婚......


·双方之间出借信用卡,是否购成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


·债权债务清理意义是什么?
      债权债务清理意义是什么?为了确保公司能够有序的发展,防止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债务的危机而导致资金无法周转,一般这个时候公司都会对债权和债务......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在农村地区,是涉及到很多土地承包问题的,可能双方当事人是会发生纠纷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是可以......


·判刑一年缓刑半年年是什么意思
      判刑5年是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意思。缓刑1年,是对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处罚结果1年内暂不执行,由特定机构对罪犯1年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执行有期徒......


·未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拖欠怎么办
      在我们办理离职之后,一般是需要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如果我们只是休假,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辞职之后未解除劳动关系,该如何支付工资呢?那么,未解......


·笔迹重新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笔迹重新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笔迹重新鉴定的程序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来进行安排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买房的步骤具体是怎样的
      在买房的时候,若不清楚具体的步骤,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购房者落入对方的陷阱之中,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了解清楚买房的步骤,这是很重要的。......


·从事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从事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条件一、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