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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

近年来,公众人物吸毒嫖娼的事件不断发生,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新刑法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呢?惩罚力度又是否有所改变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嫖娼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二、法律规定中的嫖娼与卖淫
  
  二、法律规定中的嫖娼与卖淫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三、法律原因
  
  1、嫖娼现象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
  
  2、再次,一些官员对嫖娼活动起着推波助澜作用。
  
  3、嫖娼与卖淫是共同产生、相互依存的现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即传播性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诱发刑事犯罪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4、在现代社会,嫖娼现象有增无已,而且因受艾滋病的震慑,嫖宿对象趋于低龄化。当前一些西方国家通过立法严惩嫖童妓者,并以传媒曝光,收到一定成效。中国法律严禁嫖娼,分别规定了行政、刑事处罚办法,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罪。卖淫嫖娼者如果“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则构成传播性病罪。
  
  新刑法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呢?总结上文来看,一般的嫖娼行为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是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并可能 接受行政处罚。另外,当嫖娼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女性时,还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明知自己患有性疾病还故意嫖娼时,也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对待嫖娼行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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