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同居多久认定事实婚姻?

情侣同居多久认定事实婚姻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解除。而无配偶双方的同居关系,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干涉和反对。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适用相关处理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配偶一方的利益。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判断情侣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目前只能是以同居生活的时间点来看。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时双方也都符合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此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的话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对待处理。目前,对于男女间的同居关系,我国是不予保护的,这点当代的青年男女需要特别注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放弃继承须在什么时间提出
      放弃继承须在什么时间提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也可以在继......


·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刑讯逼供犯罪,首先其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即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次犯罪对象也是特殊的,即只能是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对......


·鼻子骨折轻微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鼻子骨折轻微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


·一、婚内出轨并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婚内出轨并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婚内出轨并生子不一定会构成重婚罪,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是出轨的行为属于以下的情形那么就会构成重婚罪:1、与......


·房屋买卖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房屋买卖印花税税率是多少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权利转移书据,要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二、房屋买卖印花税的内容1、纳税房地产印花税的......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一、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形式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形式有哪些?第一类,私募证券类基金。这种基金一般是通过向个人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发放证券的方法运行的,由于采取的是非公开的方......


·法院公开宣判刑事犯罪分子有何意义?
      一、法院公开宣判刑事犯罪分子有何意义?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哪些情况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哪些情况《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


·用别人的logo算侵权吗
      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侵权。1、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否则属于违法侵权。如果对方追究责任,......


·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