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结案以事故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签字为准,不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
第六条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 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海事调查人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小事故等级或具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我国出台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对于规范海事部门行政执法行为,高效的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非常有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发现海事部门执法过程有违规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投诉,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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