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新民事诉讼法2023管辖问题有哪些?

新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有哪些?
  
  在诉讼法当中的管辖问题是每一个诉讼法当中都需要明确的问题,因为管辖问题涉及到相应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所以针对管辖问题我们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民事诉讼法2018管辖问题有哪些吧。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有哪些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从上文中看出,管辖问题是对一个地区还是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进行诉讼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他项权证办理要多久放款?有哪些相关流程?
      房屋对我们来说越来越重要了,不仅仅是我们休息生活的地方,更是我们家的象征。我们无时无刻不想拥有一个自己的家,但现在的房屋价格也是越来越高。......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一、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


·退回补充侦查说明书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一、退回补充侦查说明书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退回补充侦查说明书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


·交通事故缓刑两年有案底吗
      缓刑到期后会有犯罪记录的。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缓刑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不不表示不构成犯罪、没有接受刑罚,所以仍然......


·签订借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


·犯罪未遂的处罚法条有什么内容
      犯罪未遂的处罚法条有什么内容《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分居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
      分居常常是夫妻感情出现破裂的一个重要表现,很多夫妻在分居一段时间后最终以离婚收场。有些夫妻认为分居可以自动离婚,这样就避免了打离婚官司的麻烦......


·玩忽职守罪最新标准是怎样的
      说到玩忽职守罪最新标准的问题,其实分为了两方面,就包括此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首先肯定是要认定实际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的,那么之后才会根......


·一,当事人继承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当事人继承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吗视情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


·遂宁市铁塔分公司法人资格有吗?
      遂宁市铁塔分公司法人资格有吗?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


·劳动法赔偿细则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赔偿细则的规定有哪些?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