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工承揽留置权条件?
一、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本法似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动产如已粉刷的墙壁,承揽人也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
二、什么是承揽人的留置权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2、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以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由此可见,承揽人是不能随便处置定作人的动产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加工承揽留置权条件。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故意不支付报酬,或者承揽人合法占用劳动成果的,承揽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也是保障承揽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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