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谓过高违约金标准的具体量化,为司法实践认定违约金过高和为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该条款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确。此次新《解释》明确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以内都视为合理不算过高。从而给司法实践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和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使其有章可循。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过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你与单位对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单位要求你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合理的。
二、劳动合同中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企业在具体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违约金条款因没有“法律”层次的规范规定,适用的大部分是地方规定,适用属地原则,故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自己所属的行政区划,适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的具体规定。(2)各地规定的该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故在适用时应当加以区分,依法约定,否则将导致违约金条款约定无效。(3)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是合理的。各地虽然对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对违约金的数额都是有限制的,所以在约定具体数额时,应当结合员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范围。(4)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在违反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超过申诉期限法律不予保护。
三、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存在争议
从《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判断依据是损失,并且要看是否过分高于损失。那么,对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提出调整请求的一方,通常为将承担责任的违约方。这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证明其请求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2、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守约方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因为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和举证上十分困难,违约金制度本身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免去守约方事后举证的困难,如果反而由违约方来对对方的损失加以证明,不言而喻难度将更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让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与设立违约金的立法本意相矛盾,且有违公平原则。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上线我国法律当前是没有具体规定的,这个与双方在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是的约定有很大的关系,当然,如果违约金过高那是肯定不合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来本站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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