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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实施意见,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取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二是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哈尔滨市征地补偿如何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赔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赔偿费构成,哈尔滨市出台这样的政策就是要理清土地征用中的赔偿问题,减少因征地赔偿而产生的纠纷。在保证农民合法利益的同时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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