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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评估,应该注意的几类基本问题

遇到拆迁评估,应该注意的几类基本问题
  
  一、遇到拆迁评估,应该注意的几类基本问题
  
  1、房屋面积及宅基地面积认定不准确问题。
  
  一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面积为准。
  
  2、评估方法错误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
  
  3、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4、未经实地查勘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实践中,拆迁评估人员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也没有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5、未依法委托专家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实践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往往未经鉴定程序。
  
  6、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估价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1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第八节第二条规定: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l封面;2目录;3致委托方函;4估价师声明;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7估价技术报告;8附件。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
  
  7、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问题。法律规定拆迁区域一般应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却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一些即使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
  
  8、不依法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进行评估。法律明确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赔偿应协商,协商不成应另行评估。实践中拆迁人却未进行装修的另行评估严重违法。
  
  9、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问题。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二、评估应该采用什么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综上所述,对于在拆迁评估当中,应该注意一定要以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为准,而且需要去鉴别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还有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违法,而且对于评估采用的方法一般都会通过市场比较,假设开发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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