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房屋赠与没有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

房屋赠与没有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一点使它与遗赠、捐助行为或债务免除等单方法律行为相区别。在本文中主要介绍房屋赠与合同的作用和对受赠人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
  
  房屋赠与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房屋赠与合同的义务及税费承担
  
  一、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撤销赠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应特别注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  
  
  二、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
  
  赠与税费政策各地存在差异,而且亲属和非亲属赠与、不同亲疏关系的亲属办理赠与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也会不同,赠与房屋前双方可先行到房管部门了解可能涉及哪些税费,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如何分担,以减少日后因税费负担引发的讼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在赠与房屋时,应注意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和必须规范合同文本,规定合同的义务和税费承担的对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对于病人探视期间注意什么时候,应注重些什么礼节
      在现代,中国人在各个方面是很注重礼节的,在探视病人方面,讲究的更不会少,要注意他们的休息时间,要考虑他们的心情,要考虑他们的身体情况等,要为......


·劳动仲裁有用吗,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劳动仲裁有用吗,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一、劳动仲裁有用吗劳动仲裁一般是有用的,在进行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些相应的材料,包括证明......


·精神病患者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有些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当事人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由于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相对比较麻烦。经过监护人变......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怎么年检
      从2015年起我国开始实行三证合一政策,将工商、税务及代码证三证统一为一证,简化了登记办理手续,在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也放宽了市场准入的要求......


·在我国肇事逃逸死亡几年酒驾
      在我国肇事逃逸死亡几年酒驾现在生活当中的每一种经济活动肯定都是以交通运输作为非常重要的支撑点的,尽管说对于道路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关系到国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了哪些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了哪些一、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了哪些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


·微信有人冒充我怎么办?
      微信有人冒充我怎么办?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类似于QQ、微信、微博等社交联络工具,以其方便、快捷、多功能等特点受到了大众的接受......


·保利广场高空坠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您留心关于高空坠物的新闻的话,会发现是几乎每天在各地都有一两件高空坠物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案例,例如最近在某地的保利广场,就导致高空坠物......


·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怎么办
      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怎么办一、公司变更形式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公司法》......


·当事人离婚诉讼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一,当事人离婚诉讼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