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2023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3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分析,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指包括以各种途径直接传播信息,或者放任信息扩散,不仅包括《解释》列举的途径,更针对互联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由于其犯罪形式的多样性,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大量公民的存款造成了侵害的,必须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具体情况下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证据,对实施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法人进行判决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保健品价格欺诈虚假广告怎么进行处罚?
      保健品价格欺诈虚假广告怎么进行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空白劳动合同能不能签
      空白合同是不能签的,空白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订立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订立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


·父母离婚房产给五岁的孩子怎么弄
      夫妻双方离婚后,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上,房子虽然是不动产,但是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很多夫妻在对房子产权处里的时候,会选择把房子的产权过户......


·公司法规定不能持干股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不能持干股的规定是什么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对企业持股的话,是可以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共......


·一、租赁期满出租人解除权享有吗?
      一、租赁期满出租人解除权享有吗?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


·多次盗窃终止应如何处罚
      很多犯罪都有犯罪加重情节,也有减轻情节,这些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盗窃罪,多次盗窃就是其加重情节,那么多次盗窃中止应如何处罚?我......


·自诉案件逮捕后能否撤诉
      如果已经是逮捕了,肯定不能够撤诉。自诉刑事立案后,自诉人能要求撤回起诉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主体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


·16岁是不是童工
      在我国,实施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依旧有孩子不上学,不接受教育。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接受教育,才能为祖国......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