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还需要执行吗?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还需要执行吗?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2、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3、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4、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二、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1.多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按刑法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年限。2.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还是要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3.法院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4.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5、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综上所述,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多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按刑法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年限,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期总和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刑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还是要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民法典》债权债务法律条文
      《民法典》债权债务法律条文债务债权问题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问题,如果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是很清楚,那可能就会吃亏。今天我们贴出了《民法典》(20......


·新婚姻法哪条规定需要退彩礼?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按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民间传统,男女青年的定亲的时候,男方会给女方一笔彩礼,具体......


·侵犯妇女名誉权处罚怎样的
      侵犯妇女名誉权处罚怎样的一、侵犯妇女名誉权处罚怎样的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如何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


·从事私募基金需要什么?
      从事私募基金需要什么?一、以下是从事私募基金需要什么?1、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怎么办1、超过交强险的车主,驾驶员连带赔偿伤者,如果车辆有商业保险,最终这部分钱也是保险公司出;2、承担赔偿责任的......


·老人去世遗产如何计算
      老人在去世之后,对于其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就会转变为遗产,然后由其继承人来继承。而在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前,我们需要先知道遗产如何计算,然后才是......


·经济诉讼的概念
      1、当谈到经济诉讼的时候,大家应该脑海里都有一个简单的概念,通俗的说,就是人们因为金钱方面的一些事情而进行的纷争与诉讼。但法律上是怎么理解的呢......


·一、交通事故扣留车辆什么时候能提走?
      一、交通事故扣留车辆什么时候能提走?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最多两月个能提走,具体规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守什么原则?
      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守什么原则?一、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守什么原则?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