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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分割财产还贷部分是还本钱吗?

一、离婚分割财产还贷部分是还本钱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二、如何离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1076条规定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在夫妻双方因为重婚、家庭暴力或者感情不和等原因的情况下自愿申请离婚且被批准之后双方离婚。离婚后,债务仍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在共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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