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渎职罪量刑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

  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如果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就有可能触犯渎职罪。那既然构成了犯罪,此时又是如何对渎职罪量刑处罚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国家怎么对渎职罪量刑处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应以起诉时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为准。在法院审理期间,即使有证据表明重大损失得以挽回的,也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犯罪性质,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触犯不同类型的渎职罪,量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您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分析处理。
  
  
总结: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如果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南通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单位和个人各承担多少?
      办理五险一金的好处想必您都知道,员工在公司工作,公司就必须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这是公司的基本福利,也是国家强制规定缴纳的。那南通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单位和个人各承担多少?我们将在下文中为......


·工地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职工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就享受到社保待遇,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如果以后遭遇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眼镜受伤算是比较严重的工伤了,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确定赔偿金额。那么工地......


·解除收养关系条件包括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条件包括什么收养关系仅仅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解除的。但需要注意,解除收养关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到底解除收养......


·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时限有具体的规定,那么法律中规定,一般在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呢......


·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


·对单位聘用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平常我们进入一家公司时首先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是我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凭证,但是劳动合同之外,某些事业单位一工作人员签定是聘用合同,那么,这聘用合同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渎职罪量刑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