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三、对医疗机构的处罚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四、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五、对其他机构的处罚
(1)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条简单介绍了对各种医疗过失的处罚,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知道任何医疗机构及其相关机构都要为自己在医疗事故中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法外之人、法外之机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明辨各个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自己不清楚的时候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总结: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
·单位分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单位分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单位分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吗一、单位分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吗?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改房的款项如果是职工个人财产,房子应属于个人财产。房款如果用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应属于共同......
·支付租房押金要注意哪些
为保证房屋合同的顺利履行,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行为普遍兴起,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此时对于承租人来讲,可能就比较想知道,究竟支付租房押金要注意哪些?毕竟这与自身的利益相关,下面就......
·涉外收养的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收养的程序是怎样的一、涉外收养的程序是怎样的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收养成立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
·侵权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财产是我们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比如说房屋这种财产就是比较昂贵的。但是我们的财产,有时候经常会遭受他人的侵害,如果财产受损的话,是需要向当事人要求赔偿的。因此很多......
·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吗
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吗?1、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
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