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根据调查显示,现在很多人购买房子的时候基本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

根据调查显示,现在很多人购买房子的时候基本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而此时申请按揭贷款一般是向银行提出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会获得银行的贷款,而此时也才可以顺利的买房。但是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就会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买房子办贷款注意事项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购房者如何办理按揭贷款?
  首先,请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带齐以上的资料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然后接受银行对您的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接下来就可以办理借款合同,且由银行代办保险。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最后剩下的就是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经过以上手续及流程,您就可以通过按揭得到新房子了。
  二、买房子办贷款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三)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可以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四)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五)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六)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房屋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在实际申请购房贷款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问题,则是很容易让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的。毕竟在申请贷款的时候,要求申请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同时选择的贷款年限不同,这些都会对贷款的利息造成影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什么时候适用惩罚性赔偿
      什么时候适用惩罚性赔偿?1、欺诈行为的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民法典默示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默示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民法上,默示是一种意识表示,是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形式,也是民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农村谁继承家产谁养老吗?
      农村谁继承家产谁养老吗?不是。是否赡养老人与老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给财产没有关系。子女即使放弃了继承权,也有必须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1、我国《民法......


·当二次起诉的时候
      当二次起诉的时候,如果法院认定为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是处于尚未破裂的情况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处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大家都知道,二次起诉离婚是由于法......


·医疗纠纷的处罚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罚有哪些一、医疗纠纷的处罚有哪些1、对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当事人,无过失的,免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2、对因医疗事故引发医疗......


·法律上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上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


·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律师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什么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在进行修建的时候,所历经的过程是比较漫长的,有些时候甚至需要经历一年世纪漫长的春夏秋冬以......


·一般二审还需要辩护律师吗
      一般二审还需要辩护律师吗是否聘请律师完全是您的个人自由,并不是诉讼必须聘请律师。如您认为可以当庭正确引用法律,清晰说明事实的话,就没有必要聘......


·一、离婚时对未还完按揭的房屋分割办法是什么?
      一、离婚时对未还完按揭的房屋分割办法是什么?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


·诈骗与招摇撞骗不同之处有哪些?
      诈骗与招摇撞骗不同之处有哪些?一、诈骗与招摇撞骗不同之处有哪些?(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