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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收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并且养父母要承担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这种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一、首先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根据规定,我国在一定期间内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但是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时,应该提交收养成立的时间,如果主张成立的时间是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后的,则不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无需荐举其他证据。如果主张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是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的,则需要再进一步进行审查,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三、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依据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如果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亲友或者周围邻居的证言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出具的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总之,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方式,有两种。一是去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二是提供周围邻居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证言。其实,只要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般都可以获得相关证据去证明的。只是合法的收养关系确立,一般都要去相关部门做相关的登记,办理好相关手续。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介绍,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可以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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