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双方都是有使用权的,但毕竟其中会涉及到一些价值很大的财产,例如房产、车辆,那么在行使财产权的时候,就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而一方是不能擅自处罚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那现实中究竟应该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
  夫妻共同财产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我国《婚姻法》第17条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7条规定,平等的处理权是指:(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理决定,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夫妻—方处分共有财产,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啥后果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为了增加审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制裁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总之,修改后的《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加大了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或得知对方起诉离婚之时,即应该开始着手防止财产转移的措施。
  基于对对方的尊重其实都是需要先询问一下对方的意见,而对于那种涉及到价值比较大的共同财产,若需要进行处分的话更是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才行,不然夫妻之间就会很容易产生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自己主动离职现在已失业一年可以领失业金吗?
      一、自己主动离职现在已失业一年可以领失业金吗?不可以;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来看,需要满足失业金领取条件的核心有三条:1、所在单位已交纳失业......


·新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新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个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


·一、隐瞒癫痫算婚姻无效吗?
      一、隐瞒癫痫算婚姻无效吗?不算。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三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定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是怎样的
      一、法定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是怎样的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职务犯罪概念在中外的研究上,在一些方面己形成共识,......


·保证责任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责任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保证责任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


·非法集资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就司法实践来说,非法集资行为一般是伴随着静静活动发生的,犯罪主体有单位和个人两大类。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侦手段有限,故而非法集资案件的破案率相对......


·一、交社保交通事故误工费会不会赔?
      一、交社保交通事故误工费会不会赔?交通事故不在社会保险医保的赔付范围,所以是没有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的,因为医疗保险只负责患病住院报销,交......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在这项制度下,农民可以将其名下的土地进行转让。由于一些农民法律意识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