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公民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又有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有条件限制的。那么,《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该如何认定呢?下面来看看我们的看法。《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1、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认定条件: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 (1)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 在实体问题上的判断,更多是依据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如果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即使法院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时,仍然不会将行政机关未考虑原告诉请保护权益之情形,作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也即,即使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客观存在,也可能会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但因不属于行政实体法保护的权益,故并不会得到实体裁判支持,原告最终仍然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言之,即使法院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受理其起诉,因其所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会在诉讼中得到保护和尊重,其起诉也就丧失了必要性,不具备诉的利益: 因而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也并不会侵犯其任何权益。对于仅具有反射性利益,而非法律上权益的当事人而言,也不能以被诉行政行为被作否定性评价后,可能会间接有利于保护其所主张的权益为由取得原告主体资格。申言之,当事人民法上的权益或者习惯法上的权益,只有在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上保护的权益,才能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能取得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请求司法保护该权益。否则,上述相关权益,只宜通过民事诉讼或者针对直接对其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而且,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主要依据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一般不受事后变化了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 因而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存在和需要考虑的权益,原则上对于事后形成的权益或者已经消失的权益,当事人无权提起诉讼,除非存在因行政法律关系存续而事后受到影响等特殊情形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2)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现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相一致。行政诉讼的宗旨,体现了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的统一性。适格原告的起诉,既在主观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在客观上维护法秩序,监督依法行政,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从而体现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样态。因而,通过适度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坚持合法性全面审查、严格审查标准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合行政诉讼主、客观诉讼的争议。但行政诉讼虽有一定的公益性,却显然不能将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无限扩大,将行政诉讼变相成为公益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确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总体坚持主观诉讼而非客观诉讼理念,行政诉讼首要以救济原告权利为目的,因此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宜限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权利而非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备一定程度公益诉讼特点,呈现自益为形式而公益为目的的特征; 但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一般仍然限于提起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仍然坚持原告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与普通公众不同的独特的权益,且该种权益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所保护,并存在为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法律明确规定其属于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除外。因而,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等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诉讼中,认可因自己法律上的权益受侵害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就比认可因公共利益受损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更具有正当性。综上所述,只有在认定《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之后,法院才能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想要自己的遭受的损失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就首先应当搞清楚自己是否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否则行政诉讼这种救济途径也是于事无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怎么办理?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怎么办理?一、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怎么办?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劳务合同规范要注意哪些?
      劳务合同规范要注意哪些?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劳动者,因而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十分重要,劳务合同是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也是......


·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
      一、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能评几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凡符合或下列条款之......


·假释向哪个机关提出2023
      一、假释向哪个机关提出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区别是什么?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2023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知道征收土地补偿到底是怎么样进行的,因为对于被征收......


·怎样进行债务纠纷官司?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纠纷处理起来比一般的案件要复杂的多。对于债务纠纷的处理,有些人选择调解、有些人选择诉讼,诉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那么,......


·再次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作为判定损害赔偿的依据之一,有时候并不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解决呢?如果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的结果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久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不能再追加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了,而这个时间也就是人们经常听说的刑事案件追诉期,也叫做追诉时效。那么刑事案......


·最新山西省忻州保德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忻州保德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


·允许交警暂扣非机动车的情形有哪些
      允许交警暂扣非机动车的情形有哪些在有非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是可以对非机动车辆进行暂扣的,目前法律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