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法都有哪些
物业是每个小区现在都也的产物,物业管理在中国是出现不久,物业也有好与坏。物业管理是服务企业对小区的日常生活,小区设施进行维护,提高小区住户生活质量而产生的,对于物业管理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下面为您介绍一下青岛市物业管理法都有哪些。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是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已满两年的。
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这里简单介绍几个青岛市物业管理法的条例,小区招进来的物业服务公司都是为了来维护个人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及小区的安保等生活便利的,现在很多物业只收费不管理小区,这种情况多之又多,针对青岛物业管理法就介绍到这,相关信息可以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没有他项权证怎么注销抵押?
没有他项权证怎么注销抵押?一、没有他项权证怎么注销抵押?没有他项权证想要注销抵押的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
·股权转让需要公证吗
股权转让需要公证吗一、股权转让办理(一)先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的,还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提交材料:1、股权转让协......
·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多久才会判刑
一、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多久才能判刑:1、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会给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并罚不会超过20天,到......
·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需赔偿吗?
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需赔偿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改吗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改吗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更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
·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合法吗?
一、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合法吗?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是合法的,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
·遗失物间接占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失物间接占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对于别人的遗失物的处理,在生活中,您选择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可能有些人会及时交给公安部门,但也有一部分人会对遗......
·违令作战消极罪怎么判,如何认定?
在我国,军人就是人民子弟兵,肩负着保护祖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使命,每一位军人都要以执行命令为天职,做到令行禁止、勇于战斗、不怕牺牲,......
·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一)客体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