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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劳动争议调解怎么进行?

法院劳动争议调解怎么进行?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出现的原因往往都是因为劳动者与工作单位没有很好的调节好矛盾以至于出现纠纷,最后没有办法解决继而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很多人不解的是,法院劳动争议调解怎么进行呢?我们整理了有关的内容,这就为您解答。
  一、法院劳动争议调解怎么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四)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五)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通过12333电话、劳动保障服务网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再重复处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之后如果没有调节成功就去法院起诉,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后要先调查,然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节,如果调节成功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对调节的结果不服,那么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半个月之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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