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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受贿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时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是有可能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而对于受贿案件来讲,此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采取强制措施的自然也就是检察院。那要是发现受贿证据不足的话,应该怎么来处理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侦查阶段受贿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一)可能要先变更强制措施,即先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错误羁押的,将来是要国家赔偿的。
  
  (二)也可能继续羁押。
  
  1、拘留时证据不足,不等于在审查批捕的14天里,证据无法补强;
  
  2、如果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时,认定证据仍然不足的,即可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此时侦查部门只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三)如果侦查终结时,证据仍然不足的。
  
  1、侦查机关可能就要考虑是否予以撤案了;
  
  2、更多时候,反贪部门是选择强行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情况下,起诉部门一般是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部门加强证据。如果证据始终无法补强,起诉部门一般会建议做不起诉处理或直接建议侦查部门撤案。
  
  对于证据不足的自侦受贿案件,一般需要通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以便作出最终的处理意见,讨论中有疑难的或意见无法统一的,将报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同时,人民监督员将参与对案件的审查,以提出其独立的意见。
  
  二、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则限于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
  
  (二)两者的客体也不尽相同。
  
  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受贿罪的客体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三)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
  
  2、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但具体案例中,要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远非理论上这么简单。
  
  在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如果发现受贿证据不足的话,则此时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当然也是可以继续进行羁押的。而要是在侦查终结的时候证据还是不足的话,则此时就要考虑是否撤案了。但很多时候都是会被退回补充侦查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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