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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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