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参加很多需要喝酒的场合,而在喝酒之后很多人
一、关于“酒驾”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酒驾分为一般的酒驾和“醉驾”,只有“醉驾”才会涉及到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酒驾”都会入刑。如何区分一般酒驾与醉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那么,是否所有的“醉驾”都会入刑呢?有的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就应当一律入刑,而有的学者却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是否入罪的唯一标准的确是最直接最客观最公平的,司法实践一般也不会违背80毫克/100毫升这个清晰的界限去处理案件,但是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定量分析虽然客观但一定要建立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毕竟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毕竟不是自然科学,也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可能性,在坚持“醉驾入刑”的基本原则下,极少数的“例外”总是有的,这也是充分考验司法工作人员能动性的情形,否则参与法律执行工作只需要机器人就行了。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上限,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醉驾行为人具备上述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醉驾入刑就是确定的,基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二、关于“酒驾”入罪后是否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们往往把“酒驾”、“醉驾”与危险驾驶放在一起讨论,醉驾入刑讨论的也往往是酒后驾车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但是如果酒后驾车出了事故,涉及的往往不是危险驾驶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如果出了重大事故,还有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酒驾”情形下出了事故,到底造成何罪,这与行为人造成事故的大小,造成人员伤亡的程度和伤亡人员的数量、财产损失的大小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行为人有无其他主观故意和其他犯罪情节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驾、毒驾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犯罪构成来说,不涉及人员死亡的酒驾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相比,承担的事故责任都是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如果重伤一人以上且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能赔偿的经济损失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如果是轻伤或以下就要继续考察血液酒精含量或其他违法情节以决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见,在其他犯罪情节相同的情形下,重伤一人和不能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分水岭。情节恶劣,伤亡后果惨重的酒驾型犯罪也经常被拿来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讨论,特别是造成多人死亡、财产损失巨大的交通肇事类案件背后往往不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呼声。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造成事故的后果上确实有一个递进的关系,但是前两罪与后罪最大的区别不是在造成事故的后果有多严重上,而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如果酒驾行为人是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论事故的后果多么惨烈,被告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喝了酒还开车上路,他就是故意的,因为他已经明知醉驾入刑,他也明知自己喝了酒,那么他的犯罪意图就是故意。笔者认为该学者混淆了喝酒的故意与对犯罪结果追求与放任的故意,混淆了对犯罪情节的判断与对犯罪结果的认定,喝酒作为一个情节与最终造成交通事故的结果之间还有一段漫长的过程,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他涉及的就不仅仅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的罪名,他有可能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产等等一系列均能通过开车肇事的行为来实现的所有犯罪,所以不能简单的由对一个犯罪情节的明知来推断对犯罪结果的故意。我国对于醉驾的处罚一向都很严,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醉驾造成严重事故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醉驾行为会吊销驾照,并处罚金,如果醉驾没有造成严重的事故并逃逸,就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会依法拘留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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