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车辆挂靠可能普通公民都不太清楚。其实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属于明显的车辆挂靠的管理模式。基本上现在我国所有的车辆运营公司都是采取的这种车辆挂靠的形式,这样也方便了国家的管理,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满足了公民和个人的需求。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一、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1、挂靠车辆是指为了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将购买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2、挂靠车辆,主要是以挂靠协议的形式来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来处理挂靠协议出现纠纷之后的法律运用。
  
  3、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什么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理由有:
  
  (一)、关于被挂靠人责任类型的四种观点中,直接责任说(也称为表见代理说)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对于因该合同的违约责任,自应由被挂靠人承担。而机动车致人损害属侵权行为,不存在代理的问题,无法适用表见代理。
  
  另外,由于机动车主要掌控权及运营收入大部分归属于挂靠人,被挂靠人对机动车虽然有一定支配权但很有限,对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也只限于其所收取的管理费。因此将挂靠人排除为赔偿责任主体是明显不合理的。
  
  (二)、对于垫付责任说,其缺陷在于既突破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所谓垫付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才产生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样由垫付人负垫付责任的结果。
  
  垫付责任适用有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以侵权行为人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条件;
  
  二是垫付责任作为一种特别法定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责任的场合,否则不产生垫付责任的问题。由于挂靠人的经济条件千差万别,一概确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可能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符,某些情况下反而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保护。
  
  (三)、从担保责任的理论角度分析,正是由于被挂靠人非法出借运输经营资格的行为,才使得挂靠人能够披着合法外衣从事非法的挂靠经营活动,故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挂靠经营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被挂靠人对外担保挂靠人具有运输经营的资格;
  
  因而,被挂靠人对外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可理解为被挂靠人就挂靠人的挂靠经营行为向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而之所以将该责任定位为连带责任,则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妥善的救济。在我国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所具有的担保价值,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有限连带责任的观点虽表面上遵循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却在实质上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为任何商业活动都是有风险的,如果被挂靠人只是在所收挂靠费(亦称管理费)金额内承担责任,那么对被挂靠人来说,其根本没有任何商业风险,不符合商事活动的特征。
  
  车辆挂靠双方也是要签订具体的挂靠合同的。所以说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以挂靠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签订以后,双方也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的情况分析
      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的情况分析一、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的情况分析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方式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方式是什么?两者的竞合方式是法条竞合,两者同时适用的应当按照诈骗罪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1)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质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含地区号):地址:邮政编码:代理组织名称:出质人名称:......


·江苏省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江苏省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职务侵占的这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身上。这种行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各......


·如果被起诉离婚如何应诉
      处理婚姻关系毕竟是两个人的事情,在生活当中,如果双方针对离婚的事情不能够很好的进行协商的话,其中有一方肯定会要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在离......


·小孩抚养权去哪里办理,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时,双方需要救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在协商一致后,签署离婚协议书,办理户口手续,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为孩子的户主。在离婚后,若发生......


·申请诉讼时诉讼费会开发票吗?
      申请诉讼时诉讼费会开发票吗?一、申请诉讼时诉讼费会开发票吗?申请诉讼时诉讼费是不会开发票的。起诉时原告要预交诉讼费用,这叫预收诉讼费。但是......


·一、丈夫瘫痪可以确定监护人吗?
      一、丈夫瘫痪可以确定监护人吗?1、不能正常进行生活基本活动的人,需要监护人。比如重度残疾、虚弱、弱智、未成年、老年人等,都需要监护人。无智商......


·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是否相同?
      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是否相同?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是不相同的。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主要区别有: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


·民事主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怎样分配?
      民事主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怎样分配?一、民事主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怎样分配?民事主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


·股权激励是否属于赠与?
      如果股权激励协议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者实现一定工作业绩等约定赠与股权的,应认定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不属于赠与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