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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有哪些?

从媒体近几年报道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情况来看,犯罪人往往打着高额回报的存款、理财产品、保险、基金投资等合法旗号,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邀请明星、专家、公职人员等为其站台,影响范围广、欺骗性强、危害大,那么,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有哪些呢?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综上所述,关于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个人、又包括单位,以及单位与个人共同实施;其次,在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或者犯罪单位所有成员的相同性故意行为;非法集资客体上侵害的是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其行为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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