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怎样借款构成诈骗罪呢?

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经常会发生资金往来,有些人即使和他人不熟,也会出于好心,将钱借给对方,一般来说,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够不上刑事犯罪,可是,在刑法中也有诈骗罪这个罪名,并且,借贷式诈骗也是存在的,那么,怎样借款构成诈骗罪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怎样借款构成诈骗罪?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哪些情况下的诈骗会被加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通过上文,我们给您分析了怎样借款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从构成要件看,诈骗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非法占用他人财物,行为上面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如果他人借钱构成这些条件,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


·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
      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俗话说“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在生活中,不少人也按此说法执行着。那么,作为债权人,他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这......


·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有什么意义?
      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有什么意义?对于现代的人来说,社会发展往往伴随着污染的问题,各大城市的污染都比较严重,能够吃到纯粹的绿色食品,对很多人来说,......


·有哪些情形可以减免罚金
      在哪些情形可以减免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养老保险子女继承是可以的?
      养老保险子女继承是可以的?养老保险是可以由子女继承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


·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


·高温费发放条件是什么?
      夏季持续的高温让很多在一线工作的劳动者痛苦不堪,长期在高温下工作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生产效率。因此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用人单......


·房屋押金收条范本
      房屋押金收条范本一、收条范本房租收据今收到支付的地址为的房子租金共计人民币元。  (费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收款日期:  房......


·一、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是什么?1、出险:发生事故。交通警察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根据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是什么内容?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是什么内容?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


·一、福州醉驾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福州醉驾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福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规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