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不服工伤认定答辩状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劳动者停职留薪期间的待遇。有些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会对结果表示不满,因而申请对工伤认定进行行政复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对该行政复议进行答辩。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不服工伤认定答辩状是怎样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答辩状答辩人(第三人):???????????? ,男, ?????????????????????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 公司因不服????????????????????? 作出的????????????????????? 《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作出的?????????????????????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 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 。答辩人请求贵单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在该答辩状中,当事人应对提出复议的原因进行答辩,综合法律的规定以及事实经过,表述清楚自己的立场。我们知道,工伤认定除了工伤保险会支付一定的赔偿外,用人单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工伤员工应尽量收集工伤证据与劳动关系证明,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般来讲
      一般来讲,醉驾找律师辩护并没有太大的作用,如果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请律师只可能是减轻处罚,并不会是无罪释放,如果相......


·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


·一、马鞍山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多少?
      一、马鞍山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多少?马鞍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809元,月平均工资为5984元。折算日工资是每天280元。这个就是误工......


·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摩擦”是很正常的,但不是所有的“摩擦”都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在法律上,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般有哪些呢?对于......


·市面上的药店卖假药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房租租赁民法典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房租租赁民法典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双方自行约定,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所以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是没有权力对土地进行倒卖、转让的,而且国家法律也对相关......


·刑法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是四大要件之一吗?
      刑法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是四大要件之一吗?是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合称罪过。犯罪故......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有哪些?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很可能会由于财产的分配而引起争议。通常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会由双方共同分割,但实践中夫妻中的一方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有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有什么?建筑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就需要对工程和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然后完成工程的验收报告,在......


·国家赔偿后可以追偿的对象是谁
      国家赔偿后可以追偿的对象是谁?国家赔偿后可以追偿的对象是公务员。追偿即国家机关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保有的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