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怎样界定非法集资行为的问题?

非法集资是谋划人不经过政府批准,私自发行股票、债券、基金,来募集公民的流动资金。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市场规则,造成他人经济的损失。那么,怎样界定非法集资行为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怎样界定非法集资行为的问题?
  
  
  既然《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的罪名,那为什么需要将上述7个罪名都放入“非法集资”的名下,并用一个司法解释来统一解释呢?显然是因为这些罪名都具有某些共同的特性,放在一起可以对这些共性进行统一解释,节约立法成本,也方便对这些罪名的理解和适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这些罪名共性的认识是《解释》应当主要解决的问题。《解释》开篇就用了两个条款来规定这个问题,可见也非常重视。 《解释》第1条从两个角度定义了非法集资活动。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起草人将其概括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在适用时,需要先根据本条的规定,认定相关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然后再具体讨论其是否符合某个具体的罪名要件,从而适用该具体罪名,否则就直接认定为“吸收存款罪”。 不过,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者往往采用各种花样翻新的手段,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手法隐蔽,且可能涉及诸多专业性知识,很难识别。因此,通过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解释》第2条列举了10种应以“吸收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起草人指出:“上述列举的诸种情形重在揭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在表述上未必全面完整,实践中,仍需根据《解释》第1条关于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四个特征要件进行具体认定”。
  
  二、非法集资承担损失的人有哪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承担损失的人不仅仅是主要筹划募集资金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参与投资的公民。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需要公民自我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不能以牟利非法参与,并且发现市场上有非法集资的现象要积极到相关监督部门举报。一旦出现损失,参与人自己承担。怎样界定非法集资行为的问题?以上内容就是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随着近些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也不断增多,相应的建筑
      随着近些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也不断增多,相应的建筑安全问题也是您关注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设定是必然要坚持的,我国关于工程......


·肇事逃逸移交到检察院多久起诉
      肇事逃逸移交到检察院多久起诉?一般情况下会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向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追偿是否享有权益?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追偿是否享有权益?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签订的协议,若当债务人不按约还清债务......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是如何界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对于婚前和婚后房产的界定。如果是属于婚后房......


·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


·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处理办法是什么
      现如今我国境内的非法集资案件新旧叠加,这种情况对我国公民的财产以及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而且非法集资如果不加以严控的话,也会给......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几条才达到判刑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对海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市面上的水产制品种类丰富、数量繁多,这些水产品一般情况下......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夫妻双方结婚后由父母出资所购买的房屋,属不属于共同财产,要看具体是什么情况。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买房子的......


·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级之后都会被送到学校和同龄的群体开始长时间的相处,但是因为没有家长的指引和照顾就容易与其他人闹矛盾甚至是打架,而打架也总是容......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外嫁女可否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
      外嫁女可否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依据最最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可以享有本村的土地权益。相关法律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