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人身损害诉讼费是多少

人身损害诉讼费是多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到法院起诉都既要提交起诉和一些其他资料,而且法院还会收取诉讼费,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收取的费用不一样,那么人身损害诉讼费事多少呢?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诉讼费是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收取根据案件情况不同收取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而且各个地区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您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工伤认定程序超期是否有影响
      一、工伤认定程序超期是否有影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


·非法组织卖血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组织卖血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非法组织卖血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


·离婚法孩子抚养权细则规定了什么?
      离婚法孩子抚养权细则规定了什么?《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


·专利行政复议程序是怎么规定
      专利行政复议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我国知识产权局其实在处理关于专利的相关事项的时候都是有法可依的,尽管如此,对于专利的行政复议仍然是我国公民具备......


·无证驾驶撞人重伤逃逸
      无证驾驶撞人重伤逃逸在道路交通行驶中,有些驾驶人没有考过驾驶证或者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就驾驶车辆上路,在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人重伤后由于害......


·房屋产权年限怎么算,产权到期了该怎么办?
      买房子关心的无非是相关的区位地价质量等等,那么除了了解这些问题之外,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需要了解关于产权年限了。房屋产权年限怎么算,产权到期了又......


·没有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罚1. 首先说无证驾驶
      没有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罚1.首先说无证驾驶如何处罚无证驾驶的话由交警等相关的部门进行相关处罚,一般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要进行......


·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请律师吗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国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代理的刑事辩护制度。那么如果被拘留了,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请律......


·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一、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


·商标侵权向哪里的工商局投诉
      侵权人所在地投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向工商局投诉商标注......


·山地无偿使用合同是怎样的 一、无偿铺面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山地无偿使用合同是怎样的一、无偿铺面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