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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办理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它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这三大司法机构共同完成的,每个机构都有各自的职能。公安机关的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的,应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由检察院审查。那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首先公安机关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人进行讯问,还可以询问相关的证人,以保障司法公正。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该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公安机关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公安机关对不予逮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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