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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多少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多少?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时候一些行为自己不方便做会委托代理人代为帮助,我国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关于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您都想知道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多少?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民法总则关于数人共同代理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共同代理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
  (1)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比如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是由其父、母二人共同行使的,这就属于共同代理。如果是代理人为一人而被代理人为数人,则不成立共同代理。比如说在民事诉讼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律师杨某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尽管被代理人一方是三人,但不是共同代理,而仍然是单独代理,因为代理人杨某是一人,代理权由他一人行使。(2)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权平等地属于数个代理人,由数个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经过全体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如果其中一个代理人未经其他代理人的同意而擅自行使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无效。例如:在一个民事侵权纠纷的诉讼中,原告某甲委托某乙、某丙为其诉讼代理人,共同代理诉讼。在一次某乙未到场的调解中,某丙未与某乙协商,向被告提出增加1000元赔偿费的请求。某乙在得知后,认为某丙提出的要求是无效的,并坚持原来的赔偿数额。法庭最后采纳了某乙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代理人为数人时,就一定是共同代理。如果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数人为代理人,但各个代理人是相互独立的,各自行使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只是存在数个单独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例如,某甲委托某乙为其采购原料,同时委托某丙为其销售一批货物,还同时委托某丁为其追索货款。某乙、某丙、某丁都是某甲的代理人,但他们是各自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为意思表示,是同时存在的三个单独的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3)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因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代理的最明显的特征是有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共同代理同一事项,共同代理最主要的特征是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只有在数个代理人共同同意之后才能行驶,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与代理无关的活动。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委托代理人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委托代理人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话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刚才您对于某个地方还是不是特别的清楚我们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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