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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追缴资金的范围是怎样的?

提到非法集资,往往与股票、债券等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其中大多数非法集资一般借着某种名义,向公众筹集资金,而且承诺相应的回报。如果公众稍不注意,就可能走进犯罪分子的陷阱,造成钱财的损失。通常情况下,非法集资的资金是有追缴的范围的,那么,你知道非法集资追缴资金的范围是怎样的吗?
  
  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追缴资金的范围是怎样的?
  《意见》第1款明确了涉案财物的追缴范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主要考虑:(一)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是其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取得的财物,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二) 行为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因其属于行为人对违法所得的处分,不属于集资参与人和帮助吸收资金人员的合法收人也应予以追缴。(三) 出于实践可操作性和避免激化矛盾的考虑,明确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金。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能够追缴的财物往往不足以全额返还集资参与人,很难要求本金尚未得到返还的集资参与人先将利息、分红退出后再按比例统一偿付。而且,实践中有的集资参与人支付本金时往往已经扣除了利息部分。这一规定与《2010年解释》第5条第3款的规定是一致的。便是关于非法集资追缴资金范围的具体介绍,对此我们在这里就不赘述了,详情您可以参考上文。另外,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对于社会上的筹集资金,并给与高额利息,或者分红的活动,一定要谨慎小心,最好做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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