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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法律不断的完善,婚姻自由是众所周知的一项规定,但仍旧有人违反相关的规定,比如包办婚姻这一类活动就受到了您的关注,但是法律也给与了保障,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可撤销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了解多方面法律知识进一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法院做出的有胁迫情形的判决书等;
  
  4、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
  
  二、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
  
  1、婚姻登记机关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当因存在胁迫因素而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被胁迫的材料证据,和本人身份证、撤销申请书等材料,详细内容可参照上文来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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