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是啥意思?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是啥意思?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是啥意思,其实就是政府将国有土地无偿或缴纳一些费用后交付给使用者,与此相反,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使用者需要交付出让金。政府同时使用这两种方式合理分配国有土地,以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那么,下面我们具体说说划拨和出让的内涵以及两者的区别。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2、行政行为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3、无偿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4、无期限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1、规定的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年限限制。2、价格不同。划拨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且低价比同类土地使用权低,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价格比同类划拨的高。3、适用对象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公益目的,而出让方式多供经营性用地使用。综上所述,国家划拨地土地使用权是啥意思,无非就是土地使用者无需交付出让金而获得国有土地用于公益或基础建设,且不限定使用年限。与此截然相反的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以经营目的为主,而且还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到了年限,使用者需要归还使用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父母出资用孩子名义买房归属是谁
      父母出资用孩子名义买房归属是谁父母出资子女买房归属方到确定需要分具体情况如下:(一)父母全出资1、父母全出资未登记(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


·起诉离婚需要的费用是多少
      一般在起诉离婚中往往都会涉及到两方面的费用,包括法院的受理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会聘请律师,因此律师费只会在聘请律......


·醉驾拖关系可不可以解决醉驾找人不能够解决
      醉驾拖关系可不可以解决醉驾找人不能够解决,也就是不能够免除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到80mg@ml则属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会被......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包括哪些内容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包括哪些内容(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


·法院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是采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要注意的是选择的程序不同,法律中做出的相关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婚后债务离婚后怎么办?
      婚后债务离婚后怎么办?婚后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共同债务的清偿。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债务的分割原则是......


·补充侦查的情形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补充侦查的情形和适用条件是什么?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于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


·交通事故责任人家属是否承担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是需要进行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的,但是,也是有的人会在交通事故之后进行逃逸。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家属是否承担责任呢?交......


·起诉要抚养费的法院判决有什么样的依据?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等缘由需要离婚,且究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之后,需要按照一定的依据处理夫妻财......


·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商业往来中,有的企业因为想要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或者争取到某个项目,就会给对方进行一些贿赂,这一般称之为商业贿赂。......


·建筑工程财务管理的范围是什么,职责主要有哪些
      建筑工程财务管理的范围是什么,职责主要有哪些?1、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工程款,清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