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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期间确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期间确定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对于我们处理民事纠纷有很大的帮助,是无法缺少的法律。期间主要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每个案件都有诉讼时效,有些未结案件由于时间过长失去时效便不能继续调查真相。所以案件的诉讼时效其实是我们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对于期间确定在民法总则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下文对民法总则期间确定有哪些规定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民法总则关于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总则关于期间的计算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计算期间的标准是公历,计算精确到小时。对于失踪者是从下落不明时算起,对于宣告死亡是从宣告死亡的时候开始算起。民法总则对期间的计算和确定有详细的规定。进行期间计算和认定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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